为扎实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打击畜产品生产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我局专门制定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试行)》,对通过检测、检查、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将其列入“黑名单”监管。
我局每季度初将通过新泰畜牧信息网公布上季度进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并及时将“黑名单”信息书面告知与之有业务关联的单位。对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加强其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直至达到整改要求。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列入“黑名单”监管的企业、养殖场(户)或个人,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严禁以管代罚、以罚代刑。对“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列管期一年。在“黑名单”期限届满之日起前20日内,对到期“黑名单”列管对象进行检查,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认真进行整改并全部到位的,可将其从 “黑名单”中移除。
通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将有效的提高畜牧从业者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切实改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