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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不合格不可生产经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144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滨州市畜牧兽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养殖档案不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滨州市畜牧兽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养殖档案不合格将不能申报项目,不能出具动物检疫证,不能核发防疫合格证、进京入沪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据介绍,畜禽养殖场(小区)、户为养殖档案建设的责任主体,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必须统一,包括品种、繁殖记录、饲料及添加剂、检疫等信息,并且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畜同行。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商品猪、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商品短期育肥的牛羊为3年),种畜禽长期保存。另外,对畜禽养殖档案的审定管理,市县均实行“共同审批制”,即由畜牧生产、投入品监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专业人员共同验收签字。

据了解,养殖档案管理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终畜牧兽医工作考核体系。并将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规模养殖场推开,2015年起在所有养殖场户全面推开。

7日,市畜牧兽医局选取了全市五个畜牧养殖场进行观摩,并强调了瘦肉精检测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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