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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赋予执业助理兽医师处方权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3  浏览次数:598
核心提示: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按照《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期限,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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