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确定了全市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基本原则,明确了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措施。《意见》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家庭农场必须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年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对其他农户的农业生产活动有示范带动作用。其中对从事畜牧养殖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生猪养殖的,应达到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育肥猪400头以上;从事肉禽养殖的,应达到存栏2万只以上;从事禽蛋养殖的,应达到存栏1万只以上;从事特种动物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0只以上;从事肉奶牛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头以上;从事肉羊养殖的,应达到存栏500只以上;从事家兔养殖的,应达到存栏能繁母兔300只以上或商品兔3000只以上;从事蜂养殖的,应达到存栏100箱以上;从事淡水池塘(包括卤淡水)水产养殖的,应达到集中连片面积20亩以上。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家庭农场(畜牧类)工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