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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的5项基本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2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家庭农场这一个概念,这预示着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登上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舞台。一号文件不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家庭农场”这一个概念,这预示着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登上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舞台。一号文件不仅指引着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将有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向中央青睐的农业经营主体。如此一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号文件发布后,瞬间全国各地“冒出”难以计数的家庭农场,“政策迎合”的现象屡见报端。家庭农场起先主要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兴起,如上海的松江和浙江的宁波。这些地区因为有充分而稳定的非农就业,且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土地的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进一步弱化,有条件以家庭农场的形式,进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可原本地方性的实践一旦上升为中央的政策话语,就意味着它已超越狭隘的地方经验,上升为一种普遍性的东西,甚至成为一种模式。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可以不顾各地的实际情况,肆意地照搬既有的模式发展家庭农场。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家庭农场需要一系列的支撑条件,一些根本性的原则应该遵循。笔者认为,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一、地权稳定

家庭农场虽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但其经营的规模已经超出了传统小农的家庭经营,是一种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意味着,家庭农场经营户必须流转一定规模的土地,获得稳定的地权。因此,稳定的地权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但问题是,由于我国区域差异较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土地对不同区域农民的意义迥异。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充分而稳定的非农就业,从而带动高水平的城镇化,土地对农民的原初功能逐渐被剥离,至多承担着福利功能。所以,那些地方的土地流转比较顺畅,家庭农场的经营户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地权,进行规模经营。而于广大中西部的农村地区而言,当地的非农就业并不充分,在农民流动依然面临诸多制度门槛的现实情况下,长距离的外出务工又不稳定。对这些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生活的安全网,依然承担着各种保障功能,他们不会轻易将土地进行长时段的流转。这些地区更常见的土地流转形式是亲戚、朋友和邻居之间小规模的礼俗式流转,形成了如贺雪峰教授所说的新“中农”阶层。显然,由于农民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这里要进行土地长时段的规模流转来发展家庭农场,是有一定难度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能否通过长时段的土地流转来获得稳定的地权,是发展家庭农场的根本前提。而稳定地权的实现,与一个地方的就业结构和城镇化水平不无关系。所以,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因地制宜,不可强力推行。

二、技术满足

家庭农场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提升和超越,原来依靠“过密化”劳动投入带来农业增长的方式逐步走向终结,以现代科技的应用实现农业发展的新方式成为可能,科技投入替代劳力投入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科技将作为一个重要的要素,参与到农业的生产过程中去。这就要求当地的农业科技水平,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各项生产需求。农忙时节的机械化作业,农作物生长期间的病虫害防治,日常的田间管理,诸如此类的农业技术供给,有赖于一个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完成。但对很多农村地区来说,基本的农业设施在分田到户以后就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公社时期修建的灌溉系统和机耕道路几近废止,连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都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更妄谈构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体系。这些地区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缺乏这些基本条件的支撑,再先进的农业技术将丧失用武之地。可见,有没有良好的技术条件去满足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需求,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三、行政可控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即便是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很难突破行政村的范围。况且,对农业生产进行监管也村集体的一项重要职责,但这种监管的权限仅限于本行政村内,一旦超出行政村的边界,村集体便会丧失相应的权力,出现监管的真空。所以,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该符合行政可控的原则,以便于村一级的行政管理。家庭农场虽然是农业生产的一种适度规模经营,但于经营者而言,其主要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若缺乏村集体的有效监管,经营户在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违规生产。如改变土地的用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当承包户和家庭农场经营户发生矛盾纠纷时,也需要村集体的积极介入。村集体是与家庭农场经营户最切近的监管主体,相对而言,它能够实现对经营户的有效治理。当然,行政可控不仅仅意味着村集体对家庭农场的单向度监管,在家庭农场的生产过程中,村集体也对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上级政府针对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村集体必须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通过村集体才能低成本地与家庭农场的生产实现有效对接。总之,只有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限定在行政可控的范围内,才能实现其健康平稳的发展。

四、收益可观

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让“农民”这一词汇的内涵发生巨大变化,农民不再是一个人们唯恐避之而不及的低贱身份,而遂成一种体面的职业。具体而言,家庭农场的经营户已不是传统的农民,而是一种新型的职业农民,可观的收益成为支撑其职业体面的经济基础。当然,只有当经营家庭农场的收益可观,才能吸引更多的经营者,以破解农业的继承人危机。一般说来,家庭农场有数倍于小农家庭的经营规模,但就单位面积的产量来看,它并不高于精耕细作的传统小农经营。更何况,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增加,其生产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就此而言,家庭农场的经营收益是有限的,低附加值的粮食作物更是如此。要想把家庭农场的收益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去激发家庭农场的发展潜力,从而确保经营者的可观收益。不过,财政补贴不是哪一级政府的责任,需要中央和各级地方的联动,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因此,对于那些经济条件差,没有财力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地方政府,则需要量力而行,放缓发展家庭农场的步伐,以免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

五、村庄公平

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同时,它还是一种重要的就业吸纳机制,让村庄中有能力和意愿从事农业的农民实现体面就业。从村庄公平的角度来说,凡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都应该享有家庭农场的优先经营权。也就是说,家庭农场主要是依靠村庄内生性的力量去推动的,除特殊情况外,外来资本应该被排斥在外。如此一来,家庭农场的经营将充满竞争,村集体应该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把竞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准入条件过高,太多人被排除在外,容易引起“共愤”;准入条件太低,参与竞争的人太多,难以确定最终经营户的人选。经营规模和财政补贴是调控家庭农场经营竞争激烈程度的两个重要杠杆。村集体通过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调整,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补贴的力度,两者的结合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的竞争控制在适度的范围,让村庄中有条件的村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家庭农场的经营中去,以实现村庄内部的公平。唯有照顾了村民的公平需求,家庭农场才能顺利发展下去。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也逐渐被提上日程,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组织形式,基本满足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需求,提升了农业的发展水平。长远来看,家庭农场将是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家庭农场虽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种重要模式,但其实施需要相应的支撑条件,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果缺乏一系列基础条件的支持,违背基本的发展原则,不顾实际情况盲目推行家庭农场,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这就要求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稳步推进,切忌模式化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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