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了解《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系统总结修订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动物防疫法》的建议,我部决定组织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一)总体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效性。《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否实现,立法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哪些方面已经得到规范和解决,哪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2.合理性。《动物防疫法》设定的相关制度、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的动物疫病诊疗、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哪些规定已经不适用。
3.协调性。《动物防疫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是否衔接。配套性规章是否齐备,哪些方面需要补充立法,哪些方面需要修改。
4.可操作性。《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强制免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疫病扑杀补偿、种乳用动物健康和跨省调运检疫审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管理、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二)落实情况评估
主要包括各地在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过程中,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创新,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强化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评估方式
主要包括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3种方式。
(一)自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内容,组织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情况进行自评估,并撰写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情况的报告。
(二)实地调查。由我部组织派员到北京、辽宁、内蒙古、河南、湖南、四川、海南等省(区、市)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实地走访省级和5个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家养殖场(户)、2家诊疗机构、5家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5家屠宰加工场。调查了解各项措施制度的实施情况。具体调研时间另行通知。
(三)问卷调查。除实地调查省份外,其他省份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完成专项调查问卷的发放、填写、回收和汇总上报等工作。调查问卷提供电子版,下载调查问卷的电子邮箱:fyf2013@qq.com,密码:qd1234。
1.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填写附件1、2、3。
2.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随机选择5个县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分别填写附件1、2、3。
3.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邀请10名本地区对《动物防疫法》比较关注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兽医专家,填写附件4。
4.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随机选择5家养殖场(户)、5家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5家屠宰加工场,填写附件5。
三、时间安排
专项调查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至1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情况的报告和调查问卷于2013年12月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指导,兽医局组织,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具体承担,并抽调部分省份有关专家参与实地调查。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此次专项调查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抽调骨干人员,保证工作时间,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地要通过专项调查工作全面总结《动物防疫法》在本地落实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等情况。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调查问卷发放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专家,并按规定时间填写回收。
(三)密切沟通配合。请实地调查省份按照实地调查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实地调查的各省专家所在单位要确保专家能按时参加实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万强
电话:010-59192029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1.《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专项调查问卷(兽医主管部门)
2.《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专项调查问卷(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专项调查问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专项调查问卷(专家咨询)
5.《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专项调查问卷(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