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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屠宰销售病死猪肉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89

 

为谋求高额利润,对病、死猪进行收购、屠宰、销售,堂而皇之地将其放入市民的“菜篮子”。近日,成都市双流县检察院对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的王高(化名)、余军(化名)提起公诉,双流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高、余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两人分处罚金十万元、五万元,同时禁止余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1年11月,王高、余军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屠宰证的情况下,在双流县金桥镇金河村9组117号院内,私设屠宰场地,雇用十多位工人,对病、死猪进行屠宰,予以销售牟利。其中,王高负责屠宰场的整体经营,在外大量收购病、死猪,余军负责管理资金、发放工人工资等工作。2012年8月7日,双流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屠宰点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挡获十余名正在屠宰生猪的工人,查获病、死猪肉2581公斤。随后查明王高在四川某公司冻库存放来路不明的猪肉达15000余公斤。2012年9月4日,王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受理该案后,双流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抽调精干力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同时,承办干警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在确定罪名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案证据仔细斟酌研判,最终确定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并获双流县法院有罪判决。该案的成功起诉,有力打击了犯罪行为,维护了天府新区建设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百姓餐桌上的安全增加了一份来自检察机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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