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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做好家禽养殖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305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以来,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受到影响。为帮助家禽业顺利渡过难关,促进家禽生产恢复发展,确保禽产品市场后期供应,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要求,中央财政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短期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贴息企业的范围及标准(一)贴息对象。中央财政贴息补助的企业为主营业务是种禽、家禽肉、禽蛋等养殖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过筛选,确定120家企业纳入贴息范围(具体名单详见财农[2013]63号)。(二)贴息时间。贴息期限为6个月,2013年3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计息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三)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予以贴息,即3%。二、贴息资金审核和兑付办法(一)审核程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农业产业化部门、畜牧部门,下同)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关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单位所在地以及银行证明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各省(区、市)专员办进行复核。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贷款合同到期日确定实际贴息时间和计算贴息额;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家禽养殖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二)公示要求。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额要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贴息资金切块下达地方,实行包干使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专员办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专员办备案。三、其他有关要求(一)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认真审核企业贴息资料,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证要全额追回相关资金,并予以通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专业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家禽,加大收购农户饲养活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二)总结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家禽养殖加工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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