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县境内水质、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双清”行动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一、明确禁养区域(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主要包括马蹄坑水库、花溪水库、文溪上游等规模水厂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各乡镇、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大盘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四)主干河道、主干公路、村庄周边;(五)其它不宜设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关停下列养猪场(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猪场;(二)河道两侧无治污设施,污水直排入溪的养猪场;(三)县主干公路两侧无治污条件、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四)毗邻学校、医院、村庄等敏感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猪场。(五)其他应予关停的养猪场。
三、治理具备条件的养猪场对保留整治的养猪场应根据各自的地理位置、配套消纳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治污方案,建设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化粪池、储肥池等治污设施。必须采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技术,实现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四、提升已建治污设施的养猪场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养猪场,要做好沼气池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完善干湿分离、雨污分流以及“三沼”综合利用设施。农业、环保部门将对其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达标排放的,列为监管重点对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关停。
五、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养猪场要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规范处理病死动物,确保不发生滥丢病死动物现象。
六、严格养猪场审批准入制度今后新建养猪场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核,出具环评报告,且同步建设排泄物沼气治理工程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配套足够的种植业、渔业消纳面积。要严格按照养殖规划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用地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养猪场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置。鼓励养猪小户、散户在宜养区以联建形式创建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合作建设沼气工程治理排泄物污染,推进畜牧产业升级。
七、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可参照执行希望广大养殖场业主认清形势,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如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县政府举报。举报电话:84668275。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