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兽药新闻 » 正文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3  浏览次数:400
核心提示: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为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的微生物菌(毒、虫)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为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的微生物菌(毒、虫)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口:

  一、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

  二、已在其他国家取得兽药注册证明性文件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且我国境内存在相应疫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非致病性的微生物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抗原性无明显差异的

  (三)如属于基因工程技术构建的,应先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允许入境的证明性文件

  三、国际组织推荐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菌(毒、虫)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已有同类疫病的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无明显差异的

  (三)符合我国防疫政策需要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

  五、属于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菌(毒、虫)种,按国家现有规定办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