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辽宁省根据省、市两级检测机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公布2013年第三批假劣兽药信息,并要求各地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一、对列入不合格兽药的同批次产品,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清缴销毁,并实施处罚,对恶意经销假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要求各市增加附件1中生产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批次,经确认为非标称企业生产的,立即予以查处。二、各地在进行案件查处时,要彻底查清假劣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劣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的单位,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跨市兽药案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安监所,由其进行查处。对涉及金额较大案件、移交公安案件,要及时报省安监所。三、对经营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的兽药经营单位,处按照经营假兽药查处外,还应按照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四、省安监所负责案件督办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查处结果,省安监所汇总后于7月31日前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