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兽药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制售假、劣兽药分子的打击和曝光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省农业厅以2013年第6号公告公布了《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省厅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中设立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在专栏中公布直接查办的因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并转载被农业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信息和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告重申,兽药生产、经营者若存在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因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引发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件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等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布“黑名单”时应一并公布。共分为1页 [1] 当前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