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1日获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迄今我省最大一起私宰生猪销售病猪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分别判处罗中华、袁正华两名主犯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1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和90万元;分别判处袁桂根、万少波两名从犯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和40万元;判处李文新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2009年10月以来,罗中华在该市青云谱区楞上村杨家太私设窝点进行生猪屠宰,先后雇用袁正华、袁桂根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及猪肉销售等管理事务。
据袁桂根记录的生猪收购账本记载,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他们私宰生猪33554头,按照每头生猪售价1200元计算,他们在杨家太非法经营的数额为4026.48万元。自2011年1月始,万少波受雇用帮助罗中华收购生猪约5000头,经营金额约为600万元。其间,他们还私宰销售病猪。明知是病猪肉,李文新仍从罗中华的私宰点购进并在市场上销售。经查明,李文新累计购进的病猪肉金额为36.5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