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农业部颁布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3个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农医发〔2010〕27号、农医发〔2010〕33号和农医发〔2011〕24号)要求,动物(包括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动物检疫实验室”)承担。为此,为了规范开展检疫过程中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保证检疫结论的准确性与合法性,现根据农业部和市农委关于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资质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指定动物检疫实验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定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为动物检疫实验室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医发〔2009〕15号)关于“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资质要求,指定全市取得农业部或市农委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为动物检疫实验室。截止目前,全市已经取得农业部或市农委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实验室有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31个,均为我市动物检疫实验室,并予以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本市尚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系统实验室,一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自动列入本市动物检疫实验室,不再另行发布。二、严格查验并存档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是官方兽医做出检疫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官方兽医在检疫过程中应按照农业部检疫规程要求,针对怀疑患有检疫规程规定疫病、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和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应当检测病种的三种情形,应采样送动物检疫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同时,应仔细查验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做出检疫结论,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处理通知单),存档检测报告。否则,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实验室疫病检测,是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实验室疫病检验,其费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436号)标准收取,并由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承担。三、合理选择动物检疫实验室在实际检疫工作中,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本着“合法、就近、便民”原则,应优先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实验室,对本行政区域内暂时没有动物检疫实验室的,应当委托本市内的其他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但不得委托给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实验室检测。附件:重庆市动物检疫实验室名录公开标志:主动公开抄送:市农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