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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祖代种鸡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31  浏览次数:169

农办财(2013)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以来,祖代种鸡企业因种苗禁运滞销,种鸡生产能力受到严重破坏。为保护种禽生产能力,中央财政对在产祖代种鸡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为落实好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对象及范围

中央财政对在产祖代种鸡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每只补贴50元。

祖代种鸡品种包括经农业部审批同意、从国外进口的祖代及祖代以上引进品种(配套系),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颁发证书的新品种(配套系),及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名录中的地方品种,单品种仅包括核心群。

祖代种鸡场范围包括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祖代种鸡场,农业部公告的国家级地方鸡品种资源保护场。

二、补贴申请及下达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需向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引种证明或自产祖代种鸡证明材料,并附生产承诺书,承诺获得补贴后半年内不大规模减产、不停产、不转产,维持基本生产规模,确因生产周期需淘汰的,应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核确认。承诺书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存档备案。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补贴企业(单位)名单及补贴资金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企业(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实地了解享受祖代种鸡补贴的企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对于不履行承诺压缩规模数量较大、停产转产的企业,收回补贴资金。

(二)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尽早组织项目实施。鼓励家禽主产省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对祖代水禽、重点家禽父母代场的一次性生产救助政策,促进家禽业尽快走出困境。

(三)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中央祖代种鸡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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