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行生猪集中定点屠宰检疫制度二十年来,定点屠宰在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卫生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重要安全隐患问题,亟待政府重视。“一高”、“两低”现象普遍调研了解到,屠宰检疫人员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高两低”。
“一高”是指驻场检疫人员被同化的可能性较高。一般情况下,一个县(市、区)城区只设1-2个集中定点屠宰场,这就决定了兽医主管部门派遣常驻屠宰场的检疫人员岗位变动很小,一般在派遣常驻屠宰场工作时间少则数年,多则数十年不变。另外,由于定点屠宰场地处较为偏远、封闭管理、夜间工作为主等客观原因,致使定点屠宰场和驻场检疫人员缺乏有效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这些问题都导致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检出率基本低于0.2%,而我国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检出率在正常值范围内为0.2%-0.5%。
“两低”,首先是驻场检疫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长期以来,驻场检疫人员由于长期得不到社会的关心和重视,难以及时更新,现有大多驻场检疫人员基本上年龄老化,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同时,由于检疫手段落后,缺乏检测设备和技术,驻场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一把刀、二只眼、三颗印”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只能凭经验检查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不少县市虽然配备了基本的现场检测设备,但真正懂技术、会操作的检疫员较少,容易造成病害肉品误检出场情况。其次是驻场监管人员违规被查概率很低。由于病变猪肉和内脏均可被轻易地剔除,上市后的猪肉和内脏品质基本上没有被重检而发现新问题的风险。而且屠宰工作时间基本为下半夜,商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一年基本限于3-4次的联合执法,因此,致使疑似违法的病害肉案件往往难以追责。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由于违法销售病害肉利润空间很高,不少违法分子铤而走险,以极低的价格购取病害猪肉或屠宰后的残余分离的下脚废料,并重新加工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而这些屠宰后的残余分离的下脚废料大多来源于定点屠宰场。据笔者调查,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屠宰场处理病害肉的方法有三种:即深埋、焚烧和高压蒸汽消毒,而这三种处理方法的成本均较高。以丽水市遂昌县屠宰场为例:焚烧一头90公斤的病害生猪,约需要900元的柴油焚烧;深埋一头病害生猪需要找场所、找车子、找人工,也需要600-700元。
因此,在高昂无害化处理费用和销售病害生猪巨大利润的双重驱动下,一些检出的病害生猪就很有可能被违法销售出去。同时,由于监管资源短缺,一些城市的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监管几乎处于空白。根据2008年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但事实上,大多数市、县都存在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编制紧缺和监管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生猪定点屠宰监督能力低下,也导致了一些病害肉流入市场。完善体制机制,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为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意识,把好“源头关”和“处置关”,笔者建议:
一、完善生猪监管体制。建议修改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现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实现生猪从生到宰全程由一个主管部门监管,以减少部门职能重复设置,便于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提升监管效能。
二、提升生猪监管能力。将县域内的动物检疫人员统筹管理,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由兽医主管部门建立上市肉品质量监测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屠宰场检疫后的生猪及市场销售的生猪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动物检疫人员检疫违章记分办法》,动态管理动物检疫人员执业情况,切实提高动物检疫人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三、推行沼气无害化处理。建议由国家、省、市、县按比例投入资金,按标准(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订《屠宰场沼气无害化处理建设标准》,建立推行样榜示范单位)建立生猪屠宰场沼气系统。这样,既可以有效减少病害肉无害化污染环节,又可有效防止动物传染病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使用病害肉行为。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打击使用病害肉行为已迫在眉睫。同时,应尽快明确生猪病害肉的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以便尽快发现和处置病害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