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乌市范围内禁止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规定生猪、牛、羊等家畜屠宰活动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乌市城区内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禁止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包括现场宰杀销售在内的屠宰活动。穆斯林法定节日期间,区(县)人民政府提前公告定点屠宰场所,鼓励个人自宰自食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同时,严禁私自摆摊设点现场宰杀活鸡、鸭、鹅等禽类动物,需在合法的集贸市场内禽类动物屠宰指定区域宰杀,严禁宰杀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活鸡或其它禽类动物。
通告于5月6日起施行,各区实行区(县)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建立联动机制,切实加强本地区屠宰市场监管和卫生环境整治工作,有效遏制私屠滥宰行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市场安全。对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取缔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