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3]1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与对象
抽查范围:结合各地农业生产用药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用药的主要品种,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可抽查少量蚊香、气雾剂等卫生杀虫剂。
抽查对象:在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抽查,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随机抽查样品150个,指定抽查样品100个,检查样品的质量和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二、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由各地在市场上随机抽检样品;指定抽查由各地在市场上抽检我委指定企业的产品,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同时到企业成品仓库抽取样品。指定抽查企业名单由我委另行通知。
三、抽样与确认
省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实施抽样和确认(样品确认、结果确认)工作。抽样时间:5月至8月底完成,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抽样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主要包括抽样单位详细名称、联系人、电话及地址,农药名称、剂型、含量、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准号,进货来源、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四、检测与判定
(一)样品检测。样品由省农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二)质量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五、其他事项
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是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要立即组织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外省的协查通知,要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于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要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各地要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农药检定所,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联系人:省农药检定所靖广林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3930
电子邮件:JGL2000@126.com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附件
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抽样 编号 | 农药 名称 | 含量 及剂型 | 标注登记 证号 | 农药 种类 | 制剂 类别 | 被抽查 单位 所在省 | 被抽查 单位 名称 | 标称 生产厂家 所在省 | 标称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或批号 | 备注 | ||||
农药数量(kg) | 存在的 主要问题 | 处罚 措施 | 处罚金额(元) | ||||||||||||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Ⅱ、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
附件:苏农办农[2013]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