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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13]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418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3]1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与对象

抽查范围:结合各地农业生产用药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用药的主要品种,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可抽查少量蚊香、气雾剂等卫生杀虫剂。

抽查对象:在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抽查,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随机抽查样品150个,指定抽查样品100个,检查样品的质量和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二、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由各地在市场上随机抽检样品;指定抽查由各地在市场上抽检我委指定企业的产品,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同时到企业成品仓库抽取样品。指定抽查企业名单由我委另行通知。

三、抽样与确认

省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实施抽样和确认(样品确认、结果确认)工作。抽样时间:5月至8月底完成,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抽样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主要包括抽样单位详细名称、联系人、电话及地址,农药名称、剂型、含量、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准号,进货来源、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四、检测与判定

(一)样品检测。样品由省农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二)质量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五、其他事项

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是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要立即组织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外省的协查通知,要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于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要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各地要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农药检定所,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联系人:省农药检定所靖广林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3930

电子邮件:JGL2000@126.com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附件

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抽样

编号

农药

名称

含量

及剂型

标注登记

证号

农药

种类

制剂

类别

被抽查

单位

所在省

被抽查

单位

名称

标称

生产厂家

所在省

标称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或批号

    

备注

农药数量(kg)

存在的

主要问题

处罚

措施

处罚金额(元)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

Ⅱ、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

附件:苏农办农[2013]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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