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关于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苏动防指〔2013〕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17

各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今年3月份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以来,家禽及其产品消费急剧下降,销售大幅下降,对家禽业造成了较大影响。各地在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家禽业的发展,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禽类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在对禽类交易市场H7N9禽流感监测中,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阳性样品的,立即实施隔离措施,经农业部确认后,立即关闭市场,扑杀市场内所有禽类,对扑杀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市场的内外环境和设施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禽类交易市场关闭后重新开放,需由市场开办者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禽类交易市场监测,兽医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根据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地区家禽养殖场监测情况,定期对禽类交易市场进行风险评估。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五、工商部门要督促禽类交易市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交易记录,详细登记运输车辆和禽类产品的来源及去向。
六、对家禽交易市场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坚持每日消毒一次,每半个月至少休市一天、彻底消毒。
七、未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关闭禽类交易市场,限制活禽流通和交易。
八、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行关闭的交易市场,要立即整改。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家禽检疫、流通及市场监管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请即贯彻落实。


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3年5月2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