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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2  浏览次数:342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15元标准对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给予补助,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补助40%、60%和80%。父母代种禽场由各级政府自行研究制定补贴政策。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由各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补助40%、60%和80%,缓解家禽产销矛盾。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检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企业、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肉鸡安全状况、鸡肉营养特点、高温烹饪烹调方法等,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政策,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支持措施,确保全省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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