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20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有关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的工作部署,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检疫管理,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检疫监管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渔牧发【2013】52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检疫管理,是防范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蔓延扩散的重要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要迅速将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检疫人员。
二、强化源头管理,扎实推进家禽产地检疫。进一步严格养殖场的检疫监管,销售、运输家禽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可销售、运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养殖场履行检疫申报的义务,提高家禽的产地检疫率。
三、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积极向同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汇报,根据本地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屠宰加工的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申报点的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宣传告知。我所印发各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依法、科学防控禽流感》等宣传资料,各市要及时下发各县(区、市),各地要及时在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显要位置张贴,向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有关人员以及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要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暂停调运活禽进入我区的省份名单。根据卫生部门公布的信息,现阶段暂停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北京、河南、山东等7省市调运活禽进入我区,后续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省份的,由各地及时补充告知公众,各地可在卫生部网站“首页>专题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疫情信息” 板块查证。
五、加强信息报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违规从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省份调运活禽进入我区的,要及时将具体情况逐级上报我所检疫监督科。请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本市组织开展活禽及禽类产品检疫监管工作情况以及《全区加强活禽及其产品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桂渔牧发【2013】52号附件1),于2013年5月25日前报送我所检疫监督科。
联系人:农恒;
联系电话:0771-3122598;
检疫监督科电子邮箱:jdk175@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检疫监管进一步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渔牧发【2013】52号)
附件:加强活禽及产品检疫监管附件1.xls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