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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出台措施扶持家禽生产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18

近期,为降低家禽养殖场(户)因人禽流感疫情所带来的损失,维持家禽产业稳定发展,沪、浙、皖等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家禽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种禽养殖场今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的平均存栏种禽数,财政按每羽种禽15元的标准补贴;对今年4月6日-27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羽0.5元的标准补贴;存栏蛋鸡给予每羽3元的补贴,存栏肉鸡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存栏肉鸽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存栏鹌鹑给予每羽0.2元的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的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定点保护价收购,肉鸡收购每公斤不低于9元,淘汰蛋鸡收购每公斤不低于7元。

杭州市:对持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以2013年4月8日的存栏种禽数为准,给予每只种禽15元的补助。所需经费除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70%。种禽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孵坊由区、县(市)政府制定补助政策。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补助,2013年3月底存栏肉鸡肉鸭5000只以上、1万只以下的养殖场(户),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助;2013年3月底存栏鹌鹑2万只以上、5万只以下的养殖场(户),给予每只0.2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50%,区、县(市)财政补助50%。其他家禽养殖场(户)的补助按浙政办发明电〔2013〕73号文件执行。

安徽省: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落实。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款展期。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自产自销的家禽养殖、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免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分成部分;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各类有关支农资金要向禽业生产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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