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畜产品不发生人为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依法监管”的原则,近日盐都区农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盐都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级网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区-镇(街道)-监管人—监管对象”监管网络,明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片人员、区动物检疫站人员、镇级公益性防治员监管任务与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对规模养殖场实施“一对一”监管,确保规模养殖场所监管率达到100%。
同时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通过这一举措,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盐都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