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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380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按照《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录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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