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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京入沪供津等畜禽及畜禽产品推荐备案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来源: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上传时间:2013/3/18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694

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京入沪供津等畜禽及畜禽产品推荐备案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区进京、入沪、供津等畜禽及畜禽产品推荐备案的管理,保障外调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无疫,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实行动物、动物产品准入备案的管理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推荐备案畜禽生产企业、饲养场的条件1、具备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了畜禽养殖代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资格认证。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要求,落实防疫消毒、强制免疫、疫病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防疫措施,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要求,规范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养殖档案。4、按规定对外调畜禽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按规定提供畜禽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5、自觉遵守动物防疫及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近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法违规事件。6、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推荐备案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条件1、屠宰加工企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或ISO9000等相关质量管理认证证书。2、应当是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企业,如牛羊、家禽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屠宰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机械化生产工艺进行屠宰;生产分割产品应当拥有分割包装车间以及完整的冷链设施、产品配送车辆;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供应、生产、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能够实现可追溯。3、待宰畜禽来自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备案条件的畜禽生产企业、饲养场;具有日宰200头以上生猪,或时宰1000羽家禽的自宰能力以及相应的冷藏冻库的冷藏能力。4、设有驻厂(场)检疫工作室,并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实施屠宰检疫。5、按规定对外调畜禽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按规定提供畜禽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6、自觉遵守动物防疫及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近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法违规事件。7、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畜禽养殖企业、动物饲养场:1、《动物生产经营企业进京注册登记表》或《进沪动物饲养企业注册登记表(活畜禽)》或《供津畜禽饲养场推荐表》等输入地要求填报的表格(有关表格由申请人自行从上海动物卫生监督网、北京动物卫生监督网、天津动物卫生监督网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下载),有关材料由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等相关质量管理认证的证书复印件;5、与输入地销方签订的供销协议书复印件。

(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1、《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企业进京注册登记表》;《进沪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表(产品)》;《供津畜禽产品屠宰加工企业推荐表》等输入地要求填报的表格(有关表格由申请人自行从上海动物卫生监督网、北京动物卫生监督网、天津动物卫生监督网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下载),有关材料由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2、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定点屠宰许可证件复印件;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或ISO9000等相关质量管理认证的证书复印件;6、与输入地销方签订的供销协议书复印件;7、与待宰活畜禽生产供应方签订的供销协议书、供应方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相关质量管理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完整,并在有效期内,需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五份。(县、市、自治区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存档一份、报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推荐备案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申请人首先向所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和现场的审核。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及输入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并填写《广西进京入沪供津等动物、动物产品推荐备案单位现场审核表》(本表和企业有关材料一起送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在有关登记表中盖章。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推荐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市级审核。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在有关登记表中盖章。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推荐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自治区审核。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在有关登记表中盖章,发送推荐函和有关材料给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推荐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意或不同意准入备案的答复后,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输入地同意输入备案登记的,同时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

四、后续监管

(一)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日常监管,采取检疫和监督相结合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做好检疫、出证等工作。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该每季度至少对备案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出具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发现备案单位不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并适时提出取消备案的建议。

(二)实行签发动物检疫证明情况报送制度。负责实施检疫出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备案企业上月份签发进京、入沪和供津等的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签证官方兽医等情况(报表格式按照附件4《进京入沪供津等动物、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证明情况月报表》)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表发送邮箱:jdk175@163.com),同时报送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建立备案退出机制。经备案的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函告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违法进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的;2、不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屡次不改的;3、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4、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5、不再符合推荐备案条件的;6、该单位提出不再继续备案,或者连续2年没有向输入地调运畜禽、畜禽产品的;7、管理部门认为应该取消备案的其它情形。

(四)备案单位经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取消输入备案资格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再接受其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入该输入地的检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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