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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太湖流域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补助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851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苏财建〔2013〕43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太湖流域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补助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委:

为促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实施,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601号)要求,结合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现将2013年太湖流域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补助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申报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应符合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原则要求。申报范围为无锡、苏州、常州三市及所属县,镇江市列入太湖流域范围的区域及丹阳市、句容市,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江宁区、雨花区、秦淮区。

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苏州市吴江区可直接向省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项目,是指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实施的污染防治项目。

(二)申报项目为2013年度在建或新建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应确保能于2013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在建或新建项目应于 2013年12月底前完工,确保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优先支持实施进度较快的项目,未开工项目应同时提供开工时间承诺函。

(三)申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法人,并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文件。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地方配套资金安排以及预计环境绩效等证明材料,已开工项目同时提供项目开工证明、已完成投资额、已完成工程量。

(五)项目上报时,须提供: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以及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申报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3)。

有关项目申请材料须装订成册。

三、申报组织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财政局、农委组织本级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填写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申报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3),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农委。市、县财政局、农委对本级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其他要求

(一)对获得2012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苏财建〔2012〕144号文下达资金)的有关地区,市、县财政局应会同农委对2012年度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4),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对应报未报的市、县,将不受理2013年度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二)凡以前年度已获得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支持的地区,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中央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月报制度的通知》(苏财办建〔2010〕4号)的要求在财政部投资处内网申报有关数据,对不按时申报的地区将暂停安排该专项资金。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请各市县申报部门于截止时间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农委。

七、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建处 龚晓青 025-83633096,电子邮箱:jjchz@jscz.gov.cn

省农委农业环保站 吴 昊 025-86263958,电子信箱:njwh2001@163.com

附件:1. 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资金申请表;

2. 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资金申请汇总表;

3. 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资金申报部门审核意见表;

4. 2012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类)实施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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