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的条件是:
(一) 必须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二)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必须获得境外兽药生产企业的授权;
(三)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委托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口岸进口兽药的中国境内兽药进口代理商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06
投诉电话:0771-559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