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原种场、种畜一级扩繁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地级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从事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区域内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2,或从广西水产畜牧信息网http://www.gxfa.gov.cn下载)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4个工作日(不包括疫病抽样检测时间的20个工作日。疫病抽样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6
投诉电话 :0771-5595567
各市、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