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赋予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的原则,为保障北京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全市水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于6月2日至8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水产养殖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并于6月7日至8日组织该市农业局水产处、渔政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的有关人员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督察。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均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各区县农委主管主任任组长,水产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渔政监督管理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的主要领导。同时,根据本区县水产养殖场的数量、规模,制定各自的检查方案,利用一周的时间,对本区县水产养殖场(户)的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情况进行拉网式自查,全面落实“水产养殖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要求。
二、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产养殖户对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认知程度。为使所有水产养殖者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性和国家有关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并最终达到使水产养殖者自觉不使用违禁药物依法生产,并按规范要求建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目的。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各区县向水产养殖场(户)发放了5000多份有关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宣传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水产养殖禁用渔药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
三、由区县农委组织水产管理、渔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人员对水产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检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水产养殖场(户)的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建设情况和药品的保存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市绝大多数水产养殖场(户)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但在登记的水平上参差不齐。在保存的药品中,没有发现渔业生产禁用药物。
四、抽样检测。选择有代表性的11个区县的8个水产养殖品种,抽取42个样品,对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代谢物进行专项实验室检测。由各区县组织取样,并于6月2日、3日两天,将样品送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测检测中心(北京)检测。
五、全面展开,重点督察。为掌握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该市农业局组织渔政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的有关人员,在两天时间内,分三组对密云、昌平、通州、顺义、平谷、朝阳、大兴、房山共8个区县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督察,并会同区县水产主管部门实地检查了14个乡镇的20个渔场。督察结果显示,各区县组织到位、宣传深入、检查认真仔细,得到了水产养殖户的一致认可和赞扬。特别是房山、通州、昌平、顺义等区县,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再次向水产养殖者普及了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的知识,强化了对水产养殖者的监管,促进了水产质量安全制度的建设,基本杜绝了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达到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