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各项措施,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要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二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查处范围实施重点整治。三要强化兽药GSP的贯彻和实施,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四要狠抓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残留监控,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严厉打击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兽药残留超标产品。 五要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国清缴。 六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疫苗质量。七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通知》强调,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基层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全国兽药打假联动机制。
《通知》指出,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兽药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行业自律,推进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