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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86

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思路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在认真总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护改善农村环境,加强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十分必要,养殖业属于弱势产业,污染防治不宜给养殖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不宜简单采用工业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为此,征求意见稿贯彻了以下思路:

一是兼顾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畜禽养殖提供了肉、蛋等重要食物,事关国计民生,同时养殖者也面临着风险高、利润薄的经营压力。因此,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实现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畜禽养殖者的负担,确保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综合利用在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主要是粪便、污水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作为宝贵资源,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或者制取沼气、发电等用途。如果处理得当,畜禽养殖废弃物绝大多数可以通过综合利用的形式变废为宝,最终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因此,征求意见稿高度重视综合利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作用,而没有简单采取工业污染防治的治理模式。

三是不同规模的养殖者实现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污染防治责任对象。实践中既有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也有数量众多、分散经营的散养户,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将包括散养户在内的所有养殖主体全部纳入条例进行调整既不现实,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进行环评等义务针对的是具备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于污染严重的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工作,则应从实际出发,由县级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四是以引导扶持为主,惩罚为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重在引导扶持,通过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实行各项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尽量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实现减轻环境污染的目的。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本着预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污染治理基本原则,同时充分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自身的特殊性,条例重点规定了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三方面内容。

(一)预防。(第二章)

条例主要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和限养区、建设环评、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的预防措施:

一是关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第8条、第9条)

为兼顾环境保护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目标,条例规定,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要充分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防治措施等内容。

二是关于禁养区和限养区。(第10条、第11条)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三是关于建设环评。(第12条)

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四是关于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第13条)

为切实保护环境,条例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设废弃物贮存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三章)

畜禽养殖污染区别于工业污染的主要表现是,畜禽养殖废弃物可以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其方式主要包括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措施则主要包括防漏、防恶臭、达标排放等。第三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综合利用。(第15条至第18条)

条例在鼓励和支持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多种综合利用措施、建设综合利用等环保配套设施的同时,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进一步要求废弃物在用作肥料之前应当采取堆沤等措施去除病原微生物,并充分考虑土地的消纳能力。

二是关于治理措施。(第19条至第25条)

为加强对污染的治理,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要及时收集、贮存、清运,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措施;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对于染疫畜禽及病害废弃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污染监测;对于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县政府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进行治理,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三)激励措施。(第四章)

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制度设计上,设计了区别于一般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以奖促治”的管理思路:

一是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的价格优惠政策等。

二是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是条例第31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此外,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三、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qyz@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点击查看附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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