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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23  作者:风雅  浏览次数:444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制定了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并通知各地实施。

    卫生部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同时,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布方案规定的发布内容为法定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

    发布方案规定,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卫生部以月报、年报方式在《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网站上公布我国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月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发布本辖区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具体发布时间、方式和程序自行确定。必要时,可实行相关传染病疫情周发布和日报发布。

    发布方案同时规定,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预警信息要及时分布。

    发布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发布前的通报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及时发布的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卫生部在发布前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各地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卫生部,以便卫生部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告知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对于其他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卫生部和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外发布前,也要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互通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相邻的省份通报,共同做好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卫生部通知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地要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在公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注意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宣传有关科普知识。

    资料链接:

    1、《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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