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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拟立法严管兽药确保“砣砣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25

35斤以下的仔猪禁止使用抗菌促生长兽药喹乙醇;仔(乳)猪用饲料中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禁止经营。5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同,建议提交大会表决。

喹乙醇商品名为倍育诺、快育灵,为抗菌促生长兽药。这种兽药对大多数动物有明显致畸作用,对人也有潜在危害,可能致畸形、致突变、致癌,在美国和欧盟被禁止用作饲料添加剂。我国规定可限量使用于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抗菌促生长,是考虑到停药后,在猪的中、后期生长过程中,通过猪体代谢将药物排出体外,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在凉山州,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是凉山彝族群众的传统食品--“砣砣肉”和烤小猪的主要原材料。这种食品不仅受到当地群众喜爱,也深受外地游客青睐,每年食用仔猪消费量约在100万头左右。“如果继续允许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使用喹乙醇,则易造成‘砣砣肉’和烤小猪中药物残留,被人食用后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子孙后代。”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说明中表示。

为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民族特色食品质量安全,凉山州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变通规定》,已经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正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变通规定》明确要求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含8天)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仔(乳)猪用饲料;禁止经营含喹乙醇兽药或者含喹乙醇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禁止使用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的饲料及饮用水喂35公斤以下的仔猪。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制定和实施《变通规定》,净化兽药饲料市场,不仅是尊重民族饮食习惯、确保食品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有利于自治州的畜牧业健康发展,并能够彻底杜绝有‘水产瘦肉精’之称的喹乙醇对渔业生产的危害。”分组审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变通规定》对于提高凉山州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发展民族饮食文化和凉山旅游事业、打造大凉山畜牧产品品牌具有重要意义,一致赞同提交表决。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凉山州的做法可以供其他地方借鉴,“期待更多有力措施能够解决食品安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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