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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禁航道内养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05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4日,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供船舶航行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供船舶航行的通道。航道包括航道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在过船设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捕鱼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停止相关建设活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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