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鑫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洪鑫公司罪名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萍被判有期徒刑8年和罚款10万元。
公诉方与企业两度对簿公堂
李萍于1997年11月投资开办洪鑫公司,1999年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06年9月又开办了江西鑫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任总经理。2008年5月,南昌市药监局在查处鑫利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鑫利公司不服向属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鑫利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购入国药准字化学药品等,属于兽药经营,不是药品经营行为”为由,判决南昌市药监局败诉。
南昌市药监局对此不服,改变思路极力维权。2011年年底开始,对同属李萍实际控制的洪鑫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在2000年至2006年间,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购进盐酸吗啉胍、巴比妥和人工牛黄等国药准字化学原料药。然而,洪鑫公司并未将这些国药准字原料药全部销售给兽药企业,而是将部分国药准字原料药销售给人用药品生产企业,非法经营额近318万元。
“洪鑫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其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检察机关还指控,2001年到2006年7月17日期间,洪鑫公司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将被列为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巴比妥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非法经营额66.9万元。
国家三部门就此案“会诊”
检察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南昌市政法委启动司法监督程序。2011年年底,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料药品是不是药品”问题上。
2009年7月,在侦办洪鑫案初期,南昌市药监局就通过省药监局,向国家药监局和江西省法制办发出“兽药经营企业能否经营人用原料药的请示”。当年8月20日,国家药监局答复:“本案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国药准字药品属于《食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到此案,专门函请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5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和国家药监局三部门专门就此案举行联席会议,结论是“国药准字化学原料就是药品,法律界定清楚,兽药经营企业不能经营人用药品”。
2012年1月13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洪鑫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在没有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国药准字化学原料出售给人用药企业,属于非法经营,判决李萍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月1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萍的上诉,维持青山湖人民法院的判决。
药品“人兽不分”祸患无穷
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邓虹认为,这场诉讼为全国所关注,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影响极大,其事关药品市场管理的规范有序,事关兽药管理和药品管理部门职责,事关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洪鑫公司作为兽药经营企业,其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大量违法经营人用药品,不但非法销往药企和兽药厂,更是将原料药销往饲料厂、养殖场和个人。据了解,2004年至2008年,李萍的公司不顾国家法律明文禁止,先后向省内外40多家药厂、饲料厂和养殖场出售药品,包括兽药明确禁用的甲硝唑超过3550公斤,巴比妥超过1万公斤。
“猪吃了含有抗生素和抗病毒的药物,可以少生病,但是人长期食用这些猪肉,逐渐产生对抗菌素的耐药性,甚至引起内脏病变。”昌大二附院医务科长杨维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