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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渔牧发(2012)56号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核实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8  来源: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 上传时间:2012-4-18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725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要求,有效推进官方兽医制度,规范官方兽医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官方兽医队伍,努力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能力,现将各市报送我局审核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名单转发你们,请务必再次复核,核实确认后,以市为单位统一报兽医医政药政处汇总审查,以便由我局报农业部备案,具体核对条件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有关行政执法证或检疫员证、监督员证三证之一的执法证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曾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

(四)20121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

二、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二)严格把关。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把资格确认关,履行好职责,认真开展初审资格确认,为今后官方兽医的任命打好基础。

(三)时间要求。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前段时间各市上报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名单按上述规定的条件仔细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官方兽医资格核实确认表(附件2)上加盖本部门的公章逐级上报,并于424日前以市为单位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汇总审查。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联系,联系人:张军,联系电话:0771-2817835;唐小飞,联系电话:0771-3102561

 

附件:1.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名单

          2.官方兽医资格核实确认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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