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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我国将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2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78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疫情通报公布制度做了修订,以增加动物疫情的透明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草案进一步强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并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草案进一步严格了疫情报告制度,落实疫情报告责任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为了保证疫情认定准确无误,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我国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疫情检疫的主体。

    草案明确官方兽医是指具备法定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草案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针对检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对于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草案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明确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确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注册程序,并规定执业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强化疫病预防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按照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要求,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修订。

    在此修订草案中,强制免疫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草案在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一律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志。饲养宠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得以强化。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兽医技术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案明确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动物防疫造成损失要补偿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要给予补偿。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草案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草案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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