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下发通知,发布《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针对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六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禁令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农业部明确出台六条禁令: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凡违反禁令者,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个别地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坚持常抓不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要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财政保障,努力解决制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各种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通知》还公布了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举报电话(畜牧业司010-59192848,兽医局010-59193344),自觉接受社会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