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违法将人用药品销往兽药厂 老板获刑8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洪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鑫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只有兽药经营资质的洪鑫公司罪名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萍被判有期徒刑8年和罚款10万元。
A 药品“人兽不分”祸患无穷
3月20日,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邓虹认为,这场诉讼为全国所关注,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影响极大,它事关药品市场管理的规范有序,事关兽药管理和药品管理部门职责,事关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据了解,洪鑫公司作为兽药经营企业,其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大量违法经营人用药品,不但非法销往药企和兽药厂,更是将原料药销往饲料厂、养殖场和个人。
20日,记者在一份查处清单上看到,2004年至2008年,李萍的公司不顾国家法律明文禁止,先后向省内外四十多家药厂、饲料厂和养殖场出售药品,包括兽药明确禁用的甲硝唑超过3550公斤,巴比妥超过1万公斤。例如,高安五星种猪场就曾从这里购买磺胺二甲基嘧啶100公斤、甲硝唑50公斤。
“这些猪吃了含有抗生素和抗病毒的药物,可以少生病,但是人长期食用这些猪肉,逐渐产生对抗菌素的耐药性,甚至引起内脏病变。”20日,昌大二附院医务科长杨维兰说,这些药品经销商、饲料厂和养猪场的做法令人发指!
B 公诉方与企业两度对簿公堂
现年55岁的李萍曾在江西兽药厂工作过,一直活跃在药品经营领域。1997年11月,李萍投资开办洪鑫公司,经营范围是“医药原料、化工产品等”,1999年开始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06年9月,李萍又开办江西鑫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兽药及其原饲料”,李萍自任总经理。
2008年5月,南昌市药监局在查处鑫利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鑫利公司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鑫利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购入国药准字化学药品等,属于兽药经营,不是药品经营行为”为由,判决南昌市药监局败诉。南昌市药监局提起上诉审理,2010年8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法律适用问题暂时“中止诉讼”。
南昌市药监局对此不服,改变思路极力维权,2011年年底开始,对同属李萍实际控制的洪鑫公司提起诉讼。
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0年至2006年间,洪鑫公司向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购进盐酸吗啉胍、巴比妥和人工牛黄等国药准字化学原料药。然而,洪鑫公司并未将这些国药准字原料药全部销售给兽药企业,而是将部分国药准字原料药销售给人用药品生产企业,非法经营额近318万元。
“洪鑫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其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检察机关还指控,2001年到2006年7月17日期间,洪鑫公司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将被列为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巴比妥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非法经营额66.9万元。
C 国家三部门就此案“会诊”
检察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南昌市政法委启动司法监督程序。2011年年底,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李萍辩解说,洪鑫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商部门核准的,而她购买的医药原料不是药品,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还认为,洪鑫公司曾在南昌市农业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至2006年,且每年向农业局主动提交购买兽用巴比妥原料的申请备案,农业局给予了盖章确定。
很显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料药品是不是药品”。
在侦办洪鑫案初期,2009年7月,南昌市药监局就通过省药监局,向国家药监局和江西省法制办发出“兽药经营企业能否经营人用原料药的请示”。当年8月20日,国家药监局答复:“本案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国药准字药品属于《食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到此案,专门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去年5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和国家药监局三部门专门就此案举行联席会议,结论是“国药准字化学原料就是药品,法律界定清楚,兽药经营企业不能经营人用药品”。
今年1月13日,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洪鑫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在没有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国药准字化学原料出售给人用药企业,属于非法经营,判决李萍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月1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萍的上诉,维持了青山湖人民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