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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防止宠物扰民传播疫情 宠物医院须远离公共场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83
为了规范大街小巷遍地开花的宠物医院,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扰民、污染环境乃至传播疫情的问题,青岛市专门制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宠物医院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200米以外,并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

  青岛市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办宠物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硬件和软件: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200米以外,是有独立通道和上下水管道的非住宅用房;有从事动物诊疗所必备的临床检查、治疗、化验、手术、消毒、药品冷藏等仪器设备;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如果兼营宠物、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训练和宠物寄养等项目的,其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条件合格的发放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许可证的,处最高30000元最低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宠物医院里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处方笺,接诊时上面有主治兽医的签名确认,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经营者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未经许可,不得购进、保存、使用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理组织。

  经营者发现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对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擅自进行治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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