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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94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犬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应免登记犬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对尚未登记的家养犬,应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到辖区内犬狂犬病免疫最大覆盖。

二、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指导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承担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储备和供应,疫苗免疫效果跟踪和质量评价,免疫技术的指导与培训,免疫接种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免疫情况汇总报告工作。

三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承担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效果督察监测,狂犬病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免疫抗体监测技术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四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三、信息报告

一各区县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按时将免疫接种和抗体监测信息上报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及时反馈免疫和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本市对免疫接种和抗体监测信息实行周报、月报和半年报告制度,突发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1.周报。春、秋防期间,每周一上报上周工作情况。

2.月报。每月25日前,上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工作情况。

3.半年报。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免疫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免疫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区县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工作,根据免疫程序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小区)、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三各区县要强化检疫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强制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核实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各区县要加强免疫档案管理工作。结合畜禽养殖档案要求,规范登记畜禽存栏、补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做好疫苗免疫引起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的记录和上报。区县基层派出机构和村级防疫员应建立免疫记录。对狂犬病免疫信息应逐一记录,及时汇总上报。

五各区县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 口蹄疫免疫计划

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 猪瘟免疫计划

5. 狂犬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工作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市农业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程序化免疫,可参考以下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区县要全面实行程序化免疫。

一种鸡、蛋鸡免疫

7~14日龄时进行首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 18~20周龄时进行三免。以后,规模养殖场根据抗体监测水平确定免疫时间,或间隔4个月免疫一次;对散养家禽实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根据具体情况,7~14日龄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7~14日龄时进行首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以后,规模养殖场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确定免疫时间,或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对散养家禽实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进行首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

五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和实际情况,可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六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可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Re-5株)进行免疫。

国家政策调整时,我市使用疫苗种类会随时调整。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监测数量

根据“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程序化免疫要求,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区县每次采集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养殖小区血清样品≥20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规模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村散养户血清样品≥10份/村,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二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

三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工作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或O型和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畜实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区县要全面实行程序化免疫。

一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30~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其它偶蹄动物,参照牛羊免疫程序实行。

二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高效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监测数量

根据“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程序化免疫要求,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区县每次采集种畜场血清样品≥20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养殖小区血清样品≥15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规模畜养殖场血清样品≥15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村散养户血清样品≥10份/村,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二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三免疫效果判定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各区县在本辖区内只使用同一制苗毒株的高致病性蓝耳病活疫苗。防疫条件较好的阴性场优先使用灭活苗。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猪实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同时对每个月新补栏的猪及时进行补免。有条件的区县要全面实行程序化免疫。

一商品猪免疫

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首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首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二种母猪免疫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三种公猪免疫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四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猪或其他非屠宰猪,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监测数量

根据“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程序化免疫要求,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各区县每次采集种猪场血清样品≥20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规模猪场血清样品≥15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村散养户血清样品≥10份/村,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二检测方法

ELISA方法。

三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猪每隔4个月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同时对每个月新补栏的猪及时进行补免。有条件的区县要全面实行程序化免疫。

一商品猪免疫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二种猪免疫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三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猪或其他非屠宰猪,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免疫效果监测

一监测数量

根据“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程序化免疫要求,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各区县每次采集种猪场血清样品≥20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规模猪场血清样品≥15份/场,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村散养户血清样品≥10份/村,监测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二检测方法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方法。

三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狂犬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3月龄以上且养犬登记信息确实的犬应实施免疫;对尚未登记的家养犬,应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做到辖区内犬狂犬病免疫最大覆盖。

二、免疫程序

新生犬3月龄时进行首免,12月龄时进行二免,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灭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监测数量

全年监测血清学样品数量不少于1000份。

二检测方法

ELISA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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