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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印发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8  作者:[标签:编辑]  浏览次数:1043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打击非法使用和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力度,大造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面,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日前发布的《龙江县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饲喂“瘦肉精”行为的通告》精神,3月6日,龙江县畜牧兽医局又印制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单》2000份,广泛向人民群众及养殖户发放。《宣传单》的主要内容是:

一、“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药物的俗称,在动物饲养过程中是禁止使用和添加的药物。

二、使用“瘦肉精”后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这种物质的化学性质稳定,用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如果人食入含有大量“瘦肉精”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分钟就会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不由自主颤抖,双脚站不住,四肢肌肉颤动,头晕乏力等神经中枢中毒后失控的现象,甚至死亡。其慢性特点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对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三、经营、使用“瘦肉精”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兽药安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5840168 ;5840026.

龙江县通过发布《通告》和印发《宣传单》,大张旗鼓地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旨在让“瘦肉精”成为过人皆痛恨之物,再无存身之地。从而净化畜产品市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食品,从而确保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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