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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牧发〔2012〕21号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2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445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2年2月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近期召开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通报,个别地方高速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还存在到期不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擅自移动设站位置、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执法人员未佩戴执法标志等问题,国务院纠风办已责成相关省纠风办查处。为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公路检查站)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报批设置公路检查站。公路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站地点、设站期限设置,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结合国务院纠风办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务必于3月5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公路检查站专项清理,对辖区内所有公路检查站的批准文件、设站位置、基础设施、执法人员、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对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要坚决予以撤除。对审批文件过期的、移动设站位置的,在批准文件下发前严禁上站执法。对于清理情况,请相关各、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填写《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清理核查登记表》(见附件),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清理核查登记表》及电子版逐级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于3月10日前报我局动物防疫处,以便及时报告农业部。

二、严格规范公路检查站执法行为。公路检查站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及其配套技术规范的规定,巩固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成果,加强公路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设站依据、执法人员、执法内容、收费标准、设站期限等内容的公开公示,严格监督检查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系统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禁越权执法、以补检代替行政处罚、只收费不实施防疫消毒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加强明察暗访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明察暗访制度,对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督办;对涉及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设站地点等制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性问题要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协调编制、财政、公路、交通等部门妥善解决;对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清理核查登记表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处赵永攀

联系电话:029-87325754 传真:029-87320374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监督科 任晓玲

029-86254062 029-86254582(传真)

上报电子邮箱:dwwsjds123@sina.com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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