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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畜牧兽医局陕西省畜牧兽医局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4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199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1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2012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2012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针,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采购、保存、使用的监管工作,执行好本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疫苗计划,编制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计划,报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后执行,并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供应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级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保存、发放、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各中标、承担我省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任务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质量责任,做好售后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本实施方案,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报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对杨凌绿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疫苗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参与我省疫苗招标的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

二下拨各市的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本实施方案和省强制免疫疫苗供应计划执行,因疫苗保存、运输、使用不当等造成疫苗浪费,或需要增加的疫苗,其费用由市、县负担。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使用情况,确保疫苗经费专款专用。

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由省、市兽医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其增加的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另行下发。

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调整本方案。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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