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是《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一项重要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2011年,江津区以“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四措并举,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关口。一是明确审查场所的范围。严格按照规定,只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只审查动物防疫条件不发证。对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严格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渝办法〔2009〕267号)中规定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标准执行。二是统一证表和文书。动物防疫合格证涉及的各类“证、标、文书”均向重庆市农委要求统一制作和领用,并完善相关记录档案,以备查考。三是规范审查程序。对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发证。各类场所按照《办法》要求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并附申办单位及场所的基本情况、自查总结,各畜牧兽医站的现场动物防疫条件核实情况、当地镇(街道)政府的签批意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签批意见、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防疫制度文本、防疫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说明资料等材料。申请材料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按程序办理。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派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验收,对经现场验收并符合条件要求的场所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做好编号、发放的电子记录,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档案,做到“一场一卷一档”。2011年共完成了143个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得审查,其中136个合格,7个不合格。四是做实年度审查。为规范各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年度审查,江津区特下发文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在在1月底以前以书面材料向畜牧兽医局报告上一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