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龙江县公安局和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饲喂“瘦肉精”行为的通告》。该《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而特别制定的。“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药物的俗称,在动物饲养过程中,是禁止使用和添加的药物。如果人食用了含有 “瘦肉精”的食品,会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危害。为此,《通告》对各有关企业和养殖户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禁止非法使用“瘦肉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和销售“瘦肉精”。凡经销、使用或留存“瘦肉精”的,限2月末前主动上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逾期不缴的,一旦被查出将予以严惩。
三、广大养殖业户要互相监督,自觉抵制经销、添加、运输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严查、严打、严处的高压态势。
四、县公安局和畜牧兽医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对养殖大户、兽药店、饲料店要逐一检查。一经发现有经销、添加、运输和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乡镇政府、行政村和公安派出所、畜牧兽医站,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添加、运输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六、各养殖业户、经营业户,要自觉遵守法律,主动配合工作组抽样监测。不得阻挠、拒绝或逃避检查。否则,将依法从重处理。
七、县政府设立监督举报制度,欢迎全县人民进行监督。凡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进行举报,县政府将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龙江县通过发布《通告》和大张旗鼓地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添加、运输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旨在让“瘦肉精”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存身,直至消亡。从而净化畜产品市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食品,确保畜牧业生产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