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江苏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苏农牧[2012]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1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22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

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农委:

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要立即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张贴《禁令》,展开讨论,所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要牢记《禁令》要求,自学规范执法行为。

二、强化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营造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坚决杜绝行政执法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履行职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财政保障,切实解决制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问题,做到责权一致。各单位要全面履行职责,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确保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四、自觉接受监督,维护自身形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媒体、公示栏等宣传手段,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要自觉遵守《禁令》要求,在执法监管和指导服务中,争先创优,切实维护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委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省农委畜牧兽医局025-86263914,省农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025-86263942,省动物卫生监督所025-86263353。

附件: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