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7日从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获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另外,《办法》还特别规定,我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屠宰牛羊;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及销售点,应当依照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不得屠宰、加工非清真畜类产品。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牛羊产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
据介绍,该《办法》共23条,从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准入门槛、肉品检验、冷冻冷藏、肉品运输、违规处罚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以及病害牲畜无害化处理制度,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另外,今后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牛羊和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