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1]9号)和青牧发[201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强调六个“加强”,重拳出击,强力整治“瘦肉精”。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动监站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站长亲自靠抓,监管人员各司其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真正做到纵到边、竖到底,确保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养殖区域和养殖户的排查。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以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瘦肉精”清查收缴工作,在做好对辖区内重点排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邻县交界处的养殖场(户)排查和筛选。
三、加强检测。在搞好清查收缴和全面排查的同时,下发4400套“瘦肉精”检测卡,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场(点)进行尿样抽样检测,并认真填写抽样记录,要求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确认,受检单位核实盖章。
四、加强辖区内收购贩运经纪人个人信息的重新核查任务。各动监站务必对辖区内经纪人及贩运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汇总登记,要求经纪人签字确认,动监站核实盖章。
五、加强日常检测与突击检测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日常检测的同时,防疫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不定期地对全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经纪人、养殖场(户)、屠宰场(点)进行抽检,一旦检测发现不合格或含有“瘦肉精”饲料的现象出现,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六、加强惩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置、严惩不贷。各动监站在清缴和排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严格按照“三个一律”和“五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封存和销毁,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