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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动监卫士“8226,蓝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18

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阶段性、突出性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果的有效方式。为了强化专项打击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树立动监执法形象,我所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动监卫士•蓝剑行动”,作为全市动监系统集中组织、专项打击违法行为的一个品牌行动,每次行动有重点、有目标,着力解决一批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现将《重庆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动监卫士•蓝剑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

“动监卫士•蓝剑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市动物卫生保护水平虽然得到显著提升,动物产品安全质量也不断提高。但是,在动物饲养、调运、屠宰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依然存在违法违规调运动物、私自调入染疫问题奶牛、逃避检疫、收购加工病死动物、伪造变造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等突出问题。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和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63号)(以下简称“六委局通知”)有关精神,按照全市2012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总体安排部署,我所决定于2012年1-6月在全市开展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行动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和市政府、市农委关于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对严重影响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着力解决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构建动物饲养、调运与屠宰加工和动物产品经营与储藏运输等环节的良好防疫秩序,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

二、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显著提升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有效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具体目标

产地检疫率100%,屠宰检疫率100%。动物调运备案率100%,市外调入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率100%,市外和跨区县调入饲养动物隔离观察率100%。生猪、牛、羊的耳标佩戴率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四、行动内容

一严厉打击动物检疫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检疫环节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厉打击逃避检疫的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对不申报检疫出售、收购动物的,严格先行处罚再实施补检。二是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收购、贩运和屠宰动物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落实派驻屠宰场检疫监管制度,对证物不符、擅自分销转运到达的动物、不严格处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车辆装前卸后、待宰生猪圈舍和屠宰加工车间及设施设备不进行冲洗消毒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三是严厉打击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牲畜耳标的发放、使用、回收和销毁工作,严格记录记载。对养殖、屠宰、流通监管中发现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牲畜耳标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厉打击动物调运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动物调运监管,严厉打击动物流通环节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厉打击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调入动物的违法行为。要严格坚持动物调运备案和审批制度,对辖区内的养殖场自去年以来调入动物情况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对私自调入动物的行为要立案调查,追究责任;特别要严查故意私自调入染疫问题奶牛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化对调入动物隔离观察的监督,严厉查处养殖场对调入动物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堵疫”责任,要对调入动物实行严格监督检查,严防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我市。

三严厉打击养殖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养殖环节的突出违法行为。一是大中动物佩带假耳标和不佩带耳标的违法行为。要严格实施强制免疫牲畜耳标佩戴制度,所有存栏已免猪、牛、羊必须佩戴耳标,对佩带假耳标和不佩带耳标的行为要立案查处。二是不履行强制免疫的违法行为。要继续推行强制免疫申报制度,对不主动申报强制免疫导致存栏动物未进行强制免疫和不接受强制免疫的行为均要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养殖环节出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养殖档案的管理,掌握养殖动物存栏状况,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甚至出售病死动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四是奶牛结核、布病“两病”防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行为。对私自出售阳性奶牛、不接受“两病”监测、对“两病”疑似或受威胁牛群不进行隔离饲养和对污染环境不进行彻底消毒的行为,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奶牛“两病”监测阳性情况要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规范处置,同时要加强阳性奶牛的防疫隔离监管,严防疫情扩散。

四严厉打击屠宰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规定加大对动物产品经营储藏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屠宰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一是严厉查处未附检疫证明、无检疫标志经营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收购、屠宰加工和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屠宰加工和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渠道隐蔽,执法监管难度较大,各地要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发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加工和经营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等,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按照“六委局通知”要求,密切配合生猪私屠滥宰治理行动,严禁向私屠滥宰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行动安排

一全面检查阶段(2012年1—2月)。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与经营储藏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针对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的存在问题的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对养殖、屠宰和流通等环节的检查均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3—5月)。各地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养殖场、屠宰场、储藏和经营企业等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治不到位、违法性质严重的行为,一律立案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6月)。各地要对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切实安排好后续执法监管和重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重庆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见附件)一并上报我所。我所将对全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项总结,并将各地行动结果纳入2012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

六、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我所成立重庆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蒋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邓勇、何述忠同志担任。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保障,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并根据本行动方案,明确具体的整治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我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二狠抓执法办案,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善于发现和掌握案源,深入挖掘案情,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对大案要案,要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一抓到底,办成铁案。为健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整改不到位和多次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各地要实行“黑名单”管理,凡是进入“黑名单”的养殖场、屠宰场或个人,暂停其动物调入备案和乳用种用动物调入审批申请。

三强化专项整治纪律,严肃追究违纪责任。各地要认真组织人员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行动,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不得“走过场”、“做样子”。凡是因为专项整治不力或不作为引发重大疫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发现检疫人员不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隔山开证”、开空白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要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治理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加工经营病害肉品的违法行为,形成养殖生产“卫生动物”和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环境。

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信息,如有特别重要的信息要实行专报。

联系人:刘茂文、韩学锋、潘川,联系电话:89133563,传真:89133870。

附件:重庆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

主题词:农业 兽医 监督 行动 通知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2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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